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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授权展即将开幕 2025年最新IP授权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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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业界期盼许久的(de)两份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 上午,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(yào)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。 下午,《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(hé)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(gōngzuò)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(jiàgé)协商的基本流程,但仍未确定(wèiquèdìng)具体细则。 无论如何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(de)(de)丙类目录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”(下称(xiàchēng)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落地,国家医保(yībǎo)局同步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。 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披露和猜测的关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部分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(shuāng)轨申报”医保(yībǎo)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(nàrù)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 而确认(quèrèn)之外(zhīwài),还有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。 变化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(jiàgé)谈判(tánpàn)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(luòdì)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创新药目录会进行(jìnxíng)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落地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? 关于这三个(sāngè)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回应(huíyìng)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 第一,将(jiāng)通过“协商”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,保司(bǎosī)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健康(jiànkāng)保险和医疗(yīliáo)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。 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,一场“新(xīn)游戏”要开始了。 价格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向(xiàng)后退一步? 7月1日(rì)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通过(tōngguò)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。 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药品究竟是否(shìfǒu)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。 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制定”等表述,国家医保(yībǎo)局进一步(jìnyíbù)明确了保司的“决策性”地位。 目前可以(kěyǐ)明确,国家医保局(jú)期待作为支付方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(bànyǎn)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指出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(fāngàn)制定、专家评审(píngshěn)、价格协商等环节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(cānyù)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重要的决策权。” 昨天下午发布的《工作方案(fāngàn)》也同步指出(zhǐchū),经过药学(yàoxué)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评审形成的“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。 多位保司界人士(rénshì)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(hòutuì)了一步”。 但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(zuórì)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决策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因为这(zhè)毕竟是一个商业行为,政府和市场(shìchǎng)是有边界的(de)。”从这句话看来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(xuǎnzé)。 而价格的(de)“协商”与“谈判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征求意见稿(gǎo))》中,的确计划通过“谈判”确定创新(chuàngxīn)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显示,参与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品将由专家开展测算评估(pínggū)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(yībǎo)部门代表组成。 但是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”,目前也还存在(cúnzài)一些(yīxiē)不确定性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协议条款将在“征求(zhēngqiú)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价格协商细则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(yě)透露(tòulù)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(huì)有区别。” 所谓“医保和商保的(de)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认为,或许指向(zhǐxiàng)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幅度较小。相关负责人(fùzérén)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协商会尽量避免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还并不多(bìngbùduō)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(chūzhōng)。” 根据目前已知的(de)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”。 接受媒体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还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(xiéshāng),“我们也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(de)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的。” 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(de)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:“如果要(yào)进行价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价格。对于申报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(de)药物经济学测算是有(yǒu)一套标准的,但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,这套标准要(yào)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 此外,“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关心的另(lìng)一重点。 而在最新的《若干措施(cuòshī)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(yuēshùxìng)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(bǎoxiǎn)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的政策。 对此,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的(de)边界(biānjiè)”。 他说(shuō):“我们现在用的描述是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没有(yǒu)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不同的商保产品设计(chǎnpǐnshèjì)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中药品的选择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 商保创新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政策换价(huànjià)”? 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敏感词背后,还有一个有趣的(de)点:它并非(bìngfēi)是以国(yǐguó)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逻辑推进,而更像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 张真向我们抛出这样的认知和(hé)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(yǒu)二: 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(liàng)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(réng)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(yě)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(miǎnlì)维持在近2亿人参保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(bù)确定,能基于创新药目录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。 基于此,张真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降价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(wèilái)药品在商保支付渠道的放量,更多(duō)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(yàoqǐ)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 “实际上,降价的(de)关键可能不是保司能给药企(yàoqǐ)什么样的承诺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 国家医保局医药(yīyào)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(chúwài)’的支持——不(bù)纳入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(nèi)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(bìngzhǒng)付费的范围。” 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“松绑”,在医保(yībǎo)局的(de)设想中,未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 而对于保司来说,参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在会上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和监管等(děng)方面为(wèi)保司提供政策支持。 第一,在确保(quèbǎo)数据安全和保护(bǎohù)隐私的基础上,加快推进医保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。第二(dìèr)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(shāngbǎo)的同步结算,通过(tōngguò)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(xiāngyìng)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 不过,一直以来(yǐlái),保司对待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的态度(tàidù)略显暧昧,亦有多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 时至今日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仍未落定,还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(fāng)意见后另行(lìngxíng)确定”。 (本文来自第一财经(cáijī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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